2009年3月9日

十四歲的媽媽 - 對所謂的平等有感

上個月英國有一個十三歲的爸爸,
今天爆出一個香港本土十四歲的媽媽,
或許有十一、十二歲人流了的還沒有爆光,
不過,這不是這篇文章的重點。

「衰十一」這句俗語,指的是香港法律第200章 - 刑事罪行條例第124條:
「任何男子與一名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,即屬犯罪」
值得注意的是,該條例只保護女童,男童卻不在此列。

在現行條例下,如果一對十五歲的男女發生性關係,即使雙方自願,
縱使法庭一般只會判男方做社會服務令,
可是,理論上那個男的是要負上刑事責任,也就是被當成「罪犯」,
而女的卻被當成一名「受害者」。

可是呢,事實上大部份的女性無論在思想或身體方面都是較男性早熟的,
假設一名十五歲的女性誘使,甚至強迫一名十三歲的男性(注)進行性關性呢?
難道被懲罰的還應該是那個男孩子嗎?
退一步說,強迫人的女孩子只能被控以襲擊罪,這合理嗎?

在平等機會委員會成立十多年後的今天,我很訝異這條條例沒有得到修改。
這算不算一種性別歧視呢?是我的想法太奇怪了嗎?



注:十三歲以下男子在普通法中不視為有性能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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