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1月11日

一輩子的工?

報章報導屋宇署合約員工不滿將被中止合約,上街遊行。
什么是合約員工?即是非長期僱員。
縱使是長期僱員,僱主也可以以通知期或代通知金來解僱僱員,何況是合約到期不續約。
既然中止合約是僱主的權利,也是合約精神所在,怎么跑去遊行呢?
如果僱員在找到另一份好工,準備跳槽時,僱主又能否以此為例阻止他離職呢?
難道我們都要回到大鍋飯的時代才甘心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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